厦门市翔安区炜美天下日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飞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13MA359B9M38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路164号106、10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翔市监处罚〔2023〕34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从一流动商贩处购进50斤型号规格为690mm×(500+90+90)mm×0.025mm的塑料袋,进货价格为每斤6.2元,货款共计310元。销售价格为每斤6.5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塑料袋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上述塑料袋经抽检,落镖冲击、标识项目不符合XJJS-CCXZ(QF)-009-2023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塑料购物袋》的判定依据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塑料袋货值为325元,违法所得为15元。
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袋落镖冲击、标识项目不符合XJJS-CCXZ(QF)-009-2023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塑料购物袋》的判定依据要求,为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塑料袋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在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了追回产品相应措施,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9条“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在30000元以下,且采取了追回产品相应措施的”之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塑料袋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不合格塑料袋已销售完毕,且召回数量为0,故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没收销货款325元。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不合格塑料袋已销售完毕,且召回数量为0,故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没收销货款325元。
0.00元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