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德惠市边岗乡长发村张希龙卫生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希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522480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德惠市边岗乡长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2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德惠市边岗乡长发村张希龙卫生所销售劣药。
主要事实:德惠市边岗乡长发村张希龙卫生所涉嫌销售劣药. 理由、依据及内容:该卫生所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不知道购进的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是劣药,并能说明药品来源,所购进药品全部销售,没有库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意见:1、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七元五角(170.50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170.5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