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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大集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6MA154DK08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和龙大街25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市监处罚〔2025〕8号
经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和龙市大集水果店进行监督抽检,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芹菜”抽样检验抽样单GZJ24220000238746401)和(“姜”抽样检验抽样单SBJ24220000238747855)共两份。2024年11月20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芹菜”检验报告№:SYJSP2402128 )、(“姜”检验报告№:SBJSP2407853 )共两份,检验报告显示抽检产品“姜”吡虫啉检验数值为1.55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0.5mg/kg)要求。另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抽检产品“芹菜”噻虫胺检验实测值0.071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0.04mg/kg)要求,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姜和芹菜产品,是于2024年10月22日从和龙市加智蔬菜批发店购进的,姜一共购进1箱,1箱19斤,进价是150元/箱,售价是10元/斤(20元/kg),抽检方以10元/斤(20元/kg)的价格购买6.42斤(3.21kg),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90元;芹菜一共购进 18.6斤(9.3kg),进价是2.3元/斤(4.6元/kg),售价是4元/斤(8元/kg),抽检方以4元/斤(8元/kg)的价格购买了6.44斤(3.22kg),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74.4元。姜和芹菜总共销售金额是 264.4元。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64.4元,违法所得264.4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 当事人提供了三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影印件各一份、两家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三家供货商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货凭证原件1张、进货凭证影印件6张,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资质证明、如实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11月22日,食品药品协调办公室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位于吉林省和龙市和龙大街255-2号,经营单位名称为和龙市大集水果店,在2024年吉林省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其经营的品名为“姜”的产品,吡虫啉检验实测值1.55mg/kg,在2024年总局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其经营的品名为“芹菜”产品的,噻虫胺检验实测值0.071mg/kg,不符合 要求。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姜和芹菜产品,是于2024年10月22日从和龙市加智蔬菜批发店购进的,姜一共购进1箱,1箱9.5kg,1箱进价是150元/箱,售价是20元/kg,抽检方以20元/kg的价格购买了3.21kg,销售金额是190元。 芹菜一共购进 9.3kg,售价是8元/kg,抽检方以8元/kg的价格购买了3.22kg,,销售金额是74.4元。姜和芹菜总共销售金额是 264.4元。违法所得共计264.4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针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依据规定,于2025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最大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264.4元,处罚款5万元。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姜”的吡虫啉、“芹菜”的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最大限量只有通过科学检测手段才能发现,单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64.4元。以上妥否,请予审批。
50000.00元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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