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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敏敏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中虎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7MA5UE1NGXE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合川区南办处振兴路3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429号
当事人于2012年9月14日注册经营,在合川区南办处振兴路323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招牌为味美小吃店,并且在饿了么APP上开设了一家外卖店铺味美小吃店(早餐店)。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4日经合川区中怡食品经营部推荐试用由青岛海之韵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配甜味剂(蛋白糖)试用装,用于馒头的加工制作中,一直持续到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期间当事人于2025年6月初在合川区中怡食品经营部购买了1袋复配甜味剂(健康糖),购进价格:45元/袋,准备等试用装用完后便用于馒头的加工制作中,直至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获。当事人制作上述抽检不合格馒头的流程是将水、面粉、酵母、盐、白糖以及少量蛋白糖搅拌均匀,用手揉直至表面光滑,等待发酵,然后上锅蒸。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2025年5月24日至6月25日期间每天加工制作一锅馒头,数量30个/锅,一共加工制作了990个添加了甜蜜素的馒头,并全部销售完毕。其中线上通过饿了么外卖平台一共销售了91个馒头,销售额136.5元;线下一共销售了899个,单价:0.5元/个,销售额:449.5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销售单据,因此我们采信当事人的陈述。据此,我局认定,该批次抽样不合格的馒头的货值金额(销售额计)为136.5元+449.5元=586元,违法所得为全部销售额586元。另,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还发现,当事人购进食品以及食品原材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文件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
一、对于当事人购进食品和食品原材料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我们不再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甜味剂(健康糖)1袋(生产日期:2025-03-02,产品有效期:十八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586元; 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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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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