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峰霸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其锋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MA2M3LMW6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利康小微园15号6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2026)浙0784民初29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峰霸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张**,付**,永康市高哥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5﹞32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利康小微园经营场所内生产的电锤经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锤;二、没收违法所得154.8元,并处以罚款21600元,罚没合计21754.8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锤;二、没收违法所得154.8元,并处以罚款21600元,罚没合计21754.8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16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