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万达药房太子中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22MA4LKK1388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太子庙镇倒流坪居委会新太子世纪139-141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市监处罚﹝2024﹞185号
当事人:汉寿县万达药房太子中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LKK****
住所:汉寿县太子庙镇倒流坪居委会新太子世纪139-141商铺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湘DB736****
法定代表人:何珊(联系电话:17773618003)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具有药品经营合法资质。2024年3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积分兑换区货架从上至下第二层发现“三山?玻璃体温计”8支(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上均标注有“型号.规格:三角形棒式,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0182070144,医疗器械许可证编号:浙药监械生产许20130151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浙械注准20182070144,生产企业名称:宁波市海曙华合玻璃仪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02月16号,使用期限:自使用之日起,安全使用时间为二年 ”等内容)。根据上述标注信息所示,该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本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前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手续方可继续经营。2024年4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三山?玻璃体温计”,仍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未按规定改正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从广州源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三山?玻璃体温计”30支,进货单价为3.26元,进货总金额97.8元;于2023年5月30日开始销售,截止至2024年4月2日销售数量共22支,销售单价5元/支,库存8支,销售总额110元,货值金额150元。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三山?玻璃体温计”不属于《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规定的免于经营备案的医疗器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何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3.现场拍摄图片6张共3页,证明涉案产品现场摆放情况及外包装标注内容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药品价格标价签、玻璃体温计使用说明书原件各1张,证明涉案产品销售价格情况及使用说明书标注内容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单据1份、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2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购进及销售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三山?玻璃体温计”供应商《营业执照》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应商经营资质;
7.对当事人何珊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三山?玻璃体温计”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信息;
9.《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三山?玻璃体温计”不在《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内;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无任何行政处罚信息事项,属于初次违法的情况。
1.没收涉案产品8支;
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3.并处罚款20000元 。(罚没合计:20110元)
200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