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中心城大卖场亿洋城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秀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3MA1436GB7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敦化市渤海街紫钰家园C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5〕57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12月17日在敦化市兄弟豆芽批发部购进的黄长豆芽,购进数量为5公斤,进价:0.55元/公斤,售价3.98元/公斤,共销售5公斤,货值金额为19.9元。
2025年1月17日,我局收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是敦化市中心城大卖场亿洋城店经营的黄长豆芽(购进日期:2024年12月17日)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月17日现场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17日的唐菜(普通白菜),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店长王玲在场的情况下现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月21日对该店店长王玲做相关问题询问。当事人2024年12月17日在敦化市兄弟豆芽批发部购进的黄长豆芽,购进数量为5公斤,进价:0.55元/公斤,售价3.98元/公斤,共销售5公斤,货值金额为19.9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19.9元。
19.9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4
2
敦市监行处字(2024)101号
经查,根据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0:F24NZ00142,检验报告内容是敦化市中心城大卖场亿洋城店经营的唐菜(普通白菜)(购进日期:2024年7月18日),经抽样检验,毒死婢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4年7月18日在沈阳市杰伟绿色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唐菜(普通白菜),购进数量为6.5kg,进价:3.6元/kg,售价9.98元/kg,共销售6.5kg,货值金额为64.87元。已全部销售,共获违法所得64.87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0:F24NZ00142送达敦化市中心城大卖场亿洋城店,检验报告内容是敦化市中心城大卖场亿洋城店经营的唐菜(普通白菜)(购进日期:2024年7月18日)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婢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14日现场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的唐菜(普通白菜),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店长王玲在场的情况下现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8月21日对该店店长王玲做相关问题询问。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抽检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敦化市中心城大卖场亿洋城店未提出异议。当事人2024年7月18日在沈阳八家子蔬菜批发市场郑三蔬菜批发菜农购进的唐菜(普通白菜),购进数量为6.5kg,进价:3.6元/kg,售价9.98元/kg,共销售6.5kg,货值金额为64.87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4.87元。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