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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九间庄餐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立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6MA298M8T0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腾带村亭子路43-4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447号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因此不再另行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因此不再另行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没收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2日,保质期:18个月)1瓶和港顺乾隆一品汤王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年8月6日,保质期:18个月)1瓶,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在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0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2
平市监处罚〔2024〕127号
2023年12月5日,平阳县九间庄餐饮店采购的牛蛙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2元,并处罚款1500元,两项合计1572元,上缴财政。
15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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