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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泊冉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柯城医疗美容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轶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2MABMRM629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新河沿48、5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柯卫医罚〔202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柯卫医罚〔2026〕3号案件名称:衢州市泊冉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柯城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被处罚人名称:衢州市泊冉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柯城医疗美容诊所主要违法事实:1.2025年当事人未制定毒性药品(A型肉毒毒素)管理制度和未按规定对A型肉毒毒素使用进行管理;2.2025年9月至11月,当事人使用1名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3.2024年4月至2025年5月,当事人为1名顾客开展面部注射和OPT脱毛治疗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资料。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柯城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柜面自助终端或者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1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柯卫医罚〔2026〕3号  案件名称:衢州市泊冉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柯城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衢州市泊冉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柯城医疗美容诊所  主要违法事实:1.2025年当事人未制定毒性药品(A型肉毒毒素)管理制度和未按规定对A型肉毒毒素使用进行管理;2.2025年9月至11月,当事人使用1名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3.2024年4月至2025年5月,当事人为1名顾客开展面部注射和OPT脱毛治疗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资料。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柯城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柜面自助终端或者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1月27日
22000.00元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01-27
2
衢柯市监处罚〔2024〕197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定期检查并记录医疗器械有效期限导致涉案医疗器械已超过失效日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4支50%葡萄糖注射液(规格20ml:10g,产品批号:2085J2,有效期至2024.02);三、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元),上缴国库。
2024年3月15日,被处罚人放置在治疗室抢救车的4支50%葡萄糖注射液已超过有效期;场所内一次性使用无菌冲洗针、卫生帽已超过有效期,无定期检查记录。
20000.00元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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