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插甸镇靓点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沙兰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9MA6PHP482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插甸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4〕141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白糥米粉是从昆明新广丰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计进了20袋,进价7.5元/袋,销售价9元/袋,销售了14包,剩下6包,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7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黄国粮业(重庆)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感街道平溪支路6号。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4元。由于没有做进销货台帐和做帐无法计算利润,无进货凭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笔录1份2页和现场检查照片4张1页,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的现场检查情况;
2.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决定书(武市监查决[2024]33号)1份1页和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武市监物清[2024]33号)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和具体情况;
3.对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和具体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2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5.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的陈述;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7.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许可经营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调查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建议如下处罚:
一、白糥米粉6袋;
二、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50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