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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茂源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窦顺虎注册资本:10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00581188725G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仁河汽配城B区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1-27
(2018)甘0802民初20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凉市茂源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2
2018-09-02
买卖合同纠纷
平凉市茂源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2
2018-12-10
(2018)甘0802民初20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凉市茂源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税稽一罚﹝2026﹞7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46000元。(1)发票流经核查2023年度企业全部账簿凭证资料,发现你单位在2023年6月30日14号凭证中将销售方为湖南凯俞迪运输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043002200211,发票号码为19685254、19685255、19685256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每张发票金额为10万,合计300000万元;你单位在2023年12月1日22号凭证中将销售方为湖南球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票代码043002200211,发票号码10649899,金额45544.55元,税额455.45元,价税合计4600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计入库存商品,发票由程勉峰个人提供。(2)资金流经核对企业公户流水,未通过公户支付运费,你单位与湖南凯俞迪运输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涉及湖南球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一份发票,经对你单位法人窦顺虎询问得知,2023年8月7日通过微信支付给程勉峰个人定金9150.00元。(3)货物流因你单位账簿资料不完整,无司机交货单、入库单等原始凭证记录。经询问经理窦晓杰得知各类农机从厂家至平凉运费由你单位负担,和湖南凯俞迪运输有限公司没有运输业务往来。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稽处〔2025〕116号)查明湖南凯俞迪运输有限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不存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故无法为你单位提供运输服务。湖南球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由河南人程勉峰提供,实际你单位与湖南球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与湖南凯俞迪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球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业务资金往来,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证据一:你单位2023年6月30日14号记账凭证复印件4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取得发票号码19685254、19685255、19685256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两张发票号码为19685252、19685253在在账簿凭证资料中未找到,后在电子税务局补打复印件2页,用于证明你单位查无此票,由被查对象提供。证据二:你单位2023年12月1日22号记账凭证复印件2页、《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完税凭证复印件2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取得发票号码10649899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库存商品,已做税前列支成本调减补缴企业所得税,由被查对象提供。证据三:你单位2023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流水明细账复印件20页,用于证明你单位与湖南凯俞迪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球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由被查对象提供。证据四:你单位法人窦顺虎笔录、经理窦晓杰两次笔录,证明取得的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由检查人员制作。证据五:窦晓杰给程勉峰的转账9150元电子回单,证明支付金额与发票号码1064989增值税普通发票46000元金额不一致,由被查对象提供。2.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15000元。你单位接受4份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46000元,其中1份发票,发票号码10649899于2024年4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以虚列成本税前不予列支为由调减营业成本46000元,你单位于2026年3月10日在检查期间自行补缴企业所得税2300.00元,滞纳金745.20元;剩余3份,发票号码19685254、19685255、19685256应调减主营业务成本300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000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资料6:平凉市茂源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账簿凭证统计表,用于证明该企业2023年度入账发票,由被查对象提供。证据资料7:平凉市茂源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由被查对象提供。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65000.00元罚款。附件法律依据详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5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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