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承广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49JNH4X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金松大道与贺炳炎大道交汇处(金松高中旁)*(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2025)浙0102民初3477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常德九州地产有限公司,荆州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自然资执罚字﹝2025﹞4-2号
该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取得位于松滋市主城区贺炳炎大道与金松大道交汇处国有出让土地70000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面积56000平方米、零售商业用地面积14000平方米)。目前,你公司正在此地块实施“九州?桃李春风”建设项目。一期项目规划批准建筑占地面积6211.87㎡,地上1层至26层,建筑总面积131076.16㎡,计容面积104502.66㎡。2023年5月19日,一期项目(1#-3#、5#-8#、16#-19#、一期地下室)取得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土地、规划核实证明》。一期项目验收后,湖南精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接受购买一期边户住户委托,擅自对已通过验收的九州?桃李春风一期项目(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6号楼、8号楼、16号楼、17号楼、18号楼、19号楼)边户门外廊架空区进行浇筑,利用两侧外墙和通道,形成可利用的实体空间,并收取每户3800元浇筑材料费(共计534户),违法收入共计202.92万元。经现场实测,违法建设面积5063.38平方米,工程造价7696337元(荆州市楚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你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和规划实施的主体,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依规,在整体项目未竣工期间,对出现的违建行为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建设行为既成事实。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处以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人民币769633.7元。
769633.70元
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松滋市林业局)
2025-03-24
2
松滋市监处罚﹝2024﹞478号
2024年8月12日,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市监办竞争〔2024〕62号)和《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市监办稽〔2024〕32号)的要求,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价格收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将应自身承担的义务转嫁给购房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经核准登记成立,主要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2020年8月20日,当事人经公开报价竞得在湖北省(荆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挂牌出让的松滋市20-20-18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标的位于松滋市主城区,泰发路以南,金松大道以北,贺炳炎大道以西。当事人取得该标的使用权后,开发了名为“桃李春风”地产项目。当事人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在销售桃李春风商品房过程中,向1002位购房人收取了委托代缴费用,该费用中含有土地证宗测绘费、房屋分户测绘费、他项权证费用等费用,其收取的标准为土地证宗测绘费500元/户;房屋分户测绘费180元/户;他项权证80元/户,上述三项费用共计760元/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五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之规定,上述费用不得转嫁给购房人承担。故当事人向购房人多收取价款为761520元。根据上述调查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松市监责退〔2024〕2号),责令当事人7日内退还多收价款。嗣后当事人按照本局要求已全部退还多收的价款,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之规定,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