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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积滩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686219233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15-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0
(2025)云0103民初135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市盘龙区开权农副产品经营部
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7
(2025)粤0391民初7152号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3
(2025)渝0112民初26049号
劳动争议
刘*
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2
(2025)渝0113民初3442号
劳动争议
杜**
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5
2025-05-06
(2025)渝0112民初26015号
劳动争议
朱*
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6
2025-03-27
(2025)渝0113民初2560号
劳动争议
程**
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7
2025-03-27
(2025)渝0113民初2561号
劳动争议
赵**
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8
2024-11-27
(2024)闽0922民初2567号
合同纠纷
古田县江悦果蔬专业合作社
黄**,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古田县人民法院
9
2024-06-25
(2024)陕0481知民初228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路分公司,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
兴平市人民法院
10
2023-10-11
(2023)渝0113民初16184号
劳动争议
陈**
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4
(2025)云0103民初135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市盘龙区开权农副产品经营部
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6
2019-11-04
(2019)渝0113民初1615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况**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李家沱都和广场分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8-08
2016-08-08
(2016)渝0112民初12559号
劳动争议
曾**与重庆绿家福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8-04
2016-08-04
(2016)渝0112民初14390号
劳动争议
范*与重庆绿家福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5-12-04
2015-12-04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455号
劳动争议
范*与重庆绿家福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12-04
2015-12-04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515号
劳动争议
曾**与重庆绿家福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4〕164号
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6.4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中表2中规定有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宁夏枸杞(炖汤料)(净含量:80g)钠项目检测结果为588mg/100g,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宁夏枸杞(炖汤料)(净含量:125g)钠项目检测结果为558mg/100g,均超过了明示值361mg/100g的120%,不符合GB28050-2011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调查,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的是食品的分装许可,生产预包装枸杞食品就是一个简单的分装过程,具体就是把原材料枸杞通过台秤称重,使用包装袋进行分装,然后通过封口机封口和激光打码机打印生产日期。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包装袋是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定制制作的,包装袋上的所有标注的内容均为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制作公司印制的内容。生产宁夏枸杞(炖汤料)(净含量:80g和125g)所使用的原材料为枸杞(宁350)。上述枸杞(宁350)是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宁夏西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宁夏西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从同一地购进的上述枸杞。购进后,该公司对上述枸杞进行了送检,在抽检时,未区分上述枸杞的大小。检验合格后,宁夏西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枸杞按照宁350、宁220的规格进行了筛选分类并发货至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库房内堆放有净含量:80g、生产日期:2024年3月27日、数量:880袋的宁夏枸杞(炖汤料),购进单价为10.7元/袋,净含量:125g、生产日期:2024年3月22日、数量:435袋的宁夏枸杞(炖汤料),购进单价为15元/袋,现场检查后,上述宁夏枸杞(炖汤料)(净含量:80g和125g)均未销售,故货值金额共计:15941元(88010.7+43515=15941),无违法所得。
1、没收涉案的净含量为:80g的宁夏枸杞(炖汤料)880袋,净含量为:125g的宁夏枸杞(炖汤料)435袋,标注净含量80g的枸杞包装袋46个,标注净含量125g的枸杞包装袋63个;2、罚款7.9705万元。
79705.00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3-0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