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温岭市赣浙电线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长水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L20337316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翁岙村工业园区B幢201-20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333号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检验报告所述,当事人生产的“60227IEC53(RVV)300/500V2x1.5mm2”规格型号的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经检验,绝缘最薄处厚度、外形尺寸测量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生产的“60227IEC53(RVV)300/500V3x1mm2”规格型号的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经检验,外形尺寸测量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生产的“60227IEC53(RVV)300/500V2x0.75mm2”规格型号的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经检验,外形尺寸测量项目不符合要求。上述产品总货值4237.5元,其中未售产品货值为307.5元,已售产品货值为3930元,总利润26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罚款747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罚款7474元。
7474.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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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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