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区正要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正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84MA1T28LNX9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解放路1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X00062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9日设立登记并领取有营业执照,于2023年10月07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70平方米,有2名工作人员,店内没有生产配制酒的专业设备。202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货架上放有:三鞭酒一瓶、桑果酒七瓶、桂花酒五瓶、槐花酒三瓶、核桃酒一瓶、枇杷酒一瓶、金樱子酒一瓶、丹参酒三瓶、柠檬酒一瓶、蜂蛹酒一瓶。以上酒共计24瓶,均为当事人自制。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一瓶丹参酒,售价为1000元/瓶;另有三鞭酒在售,酒共5斤,价格为28元/斤,未卖出过。当事人提供上述24瓶自制酒的《成本核算表》,记录上述酒制作所用材料、酒的重量及进货单价,成本共计376.5元。上述共计25瓶酒(现场查封24瓶及销售给举报人1瓶)均为当事人从临湘市詹桥镇白竹酒厂购进的52度高粱酒,没有进货票据;酒中材料均为当事人从摊贩购买。从利于当事人角度出发,除销售的丹参酒、三鞭酒外,其余酒货值金额按照成本计算,即311.5元。故货值金额为1451.5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已不再从事生产配制酒,改正了其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无证生产配制酒,其行为已违反《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上述自制酒共24瓶;
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1000.00)整;
4、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
2000.00元
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