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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永祥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桂文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1C4LHX7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达村哈达小区工业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南市监处罚﹝2023﹞404号
经查,该公司成品库内存放该公司生产的黄米、糯米、荞麦米、血糯米包装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无产品名称、类别;糯米、小碴子、大碴子产品包装上无标签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二项成分或者配料表;第三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四项保质期;第五项产品标准代号;第六项贮存条件;第七项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第八项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3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询问通知书(哈南市监食生询〔2023〕19号)一份共1页,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一份1页,共5页,证明现场执法机构检查情况; 2.2023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现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哈南市监食生保〔2023〕001号)一份1页,物品清单一分1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回执一份1页,共3页,证明涉案产品库存情况;3.2023年5月29日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哈南市监食生强〔2023〕19号)一份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执一份1页,共3页。2023年6月28日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哈南市监食生解强〔2023〕19号)一份1页,财物清单一份(食生解023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执一份1页,共3页,证明执法机构对该批次涉案产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4.2023年5月26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3页,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5.2023年5月23日对该公司涉案产品出具的取证单13份共1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生产的杂粮产品包装标签标示情况及该企业整改标签样式;6.黑龙江永祥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销售资质;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人身份基本信息;8.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一份1页,共2页,证明接受调查此案人员的受委托情况及身份信息;9.该企业使用的原料进货单、付款单、索证索票材料5份54页,证明企业进货的查验情况和进货的价格;10.该企业销售单1份4页,证明企业产品销售的价格;11.整改报告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企业整改情况;12.企业提交的从轻减轻处罚申请,证明希望考虑企业实际请求我局对涉案查封食品不予没收;13.企业提交暂缓及受调查的申请,证明该案件于2023年10月7日前中止办理情况。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综上,针对当事人生产的黄米、糯米、荞麦米、血糯米包装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无产品名称、类别;糯米、小碴子、大碴子产品包装上无标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当事人已经印制了标签,完成改正;现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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