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生(陕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云 | 注册资本:13797.0435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25059698167E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西张堡镇再生资源产业园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30
2020-04-29
(2020)陕0425执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兴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2-01
2018-11-20
(2018)陕0425执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兴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睿鑫昊华科技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9-13
2018-08-01
(2018)陕0725民初9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陕0725民初979号陕西博兴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1-30
2017-11-21
(2017)陕0425执390号
陕西博兴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杨**、成都睿鑫昊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06-27
2016-11-16
(2016)川0781民初38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博兴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46094.9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税一稽罚﹝2024﹞6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 1、应付利息税前多列支4621.35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你公司不能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因此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你公司2021年度在“应付利息-利息支出”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为24002.83元,其中2021-09-10记52号凭证、2021-10-19记79号凭证、2021-12-21记209号凭证、2021-12-29记334号凭证中累计向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4621.35元,该部分利息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故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621.35元。 2、你公司房产税计算错误多缴纳部分调增24596.34元。 2022年: 1、应付利息多列支39256.25元 你公司2022年度在“应付利息-利息支出”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为95967.85元,其中2025-5-5记4号凭证、2022-12-7记21号凭证累计向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9256.25元,该部分利息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故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9256.25元。 2、你公司房产税计算错误多缴纳部分调增18447.29元。 2023年 你公司房产税计算错误多缴纳部分调增71290.69元。 上述项目虚增应纳税所得额158211.92元。
对你公司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