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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元煤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明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4MACWFF6T6C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109国道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院南2000米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鄂托克旗)煤监管罚﹝2026﹞矿山3-3号
1.五采区回风联巷二部皮带机头急停拉绳在护网内;2.990车场5辆满载大件的平板车停车未设阻车器;3.南采区辅运巷掘进超200m未安装隔爆设施;4.矿井永久避难硐室压力表未进行年度检验;5.1906综采工作面专职安全员现场携带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6.井下充电硐室设置的氢气传感器,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完成定期标校。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5、6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000.00元
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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