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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火牛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沁东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49PMNPX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白果镇白果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4﹞402号
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于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
10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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