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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森地源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和彬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0317055915D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36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27
(2021)晋0403民初528号
合同纠纷
李**
长治市森地源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法院
2
2021-01-27
(2021)晋0403民初528号
合同纠纷
李**
长治市森地源商贸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7
2021-01-27
(2021)晋0403民初528号
合同纠纷
李鹏飞与长治市森地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潞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73号
长治市森地源商贸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4年4月12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李宁、牛群依法对位于长治市英雄中路369号的长治市森地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所在建筑为地下一层、地上一至五层,使用地上一至三层,经查询,地上三至五层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该单位地上一至二层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163号)、对楚爱红、张禄勇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长治市森地源商贸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