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瑞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文生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6578300456D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集贤里街纳河里5号楼7门5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5
2020-10-12
(2020)津0106民初1100号之一
股东知情权纠纷
徐**与途瑞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05
2020-11-19
(2020)津0106民初1100号之二
股东知情权纠纷
徐**与途瑞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5
2020-06-15
(2020)津0106民初1100号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徐**、途瑞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52号
1、你单位取得天津福祥天宝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64130,发票号码:00812830- 00812831;发票代码:1200171130,发票号码:00953825-00953829,上述发票金额累计:676068。33元,税款累计:114931。67元,价税合计额7910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7年5至7月认证抵扣,并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经检查,你单位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4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上述协查函天津福祥天宝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7张发票),发票代码为:1300163130,发票号码:08167467-08167471,08304531-08304532,08304556-08304558,08339878-08339880,发票代码为:1200162130,发票号码:15647629-15647633,发票代码为:1300162130,发票号码:02847572,02847573,02847576,发票代码为:1200172130,发票号码:06546603-06546605,02592245-02592247,05412051-05412053,发票代码为:1200173130,发票号码:01068269-01068270,发票代码为:1200174130,发票号码:01188060-01188061,02703722-02703723,发票代码为:1200164130, 发票号码:00812830-00812831, 发票代码为: 1200171130,发票号码:00953825-00953829,发票金额合计4123786。16元,发票税额合计701043。84元,价税合计482483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上述发票不存在真实业务,属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发票(或凭证)属不合规凭证,其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综上所述,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第十九项,由于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故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从轻处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的增值税141833。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928。31元、企业所得税203968。4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177864。89元。
177864.89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