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东京城镇新惠丽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庆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C53H38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糖坊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25号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收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编号202412(DH9923100024121512983),投诉人称:“12月15日晚6点55分市民在宁安市东京城镇糖坊村新惠丽食杂店购买食物共花费7元,其中康师傅香辣牛肉面过期,生产日期是2024年4月26日,到期时间是2024年10月25日,要求按法对商家进行处罚。12月17日补充内容:将诉求更改为退赔费用”。随投诉单上传所购方便面图片及购货凭证。接投诉单后,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记录案源,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12月24日依线索开展核查工作。当事人在宁安市东京城镇糖坊村开办的宁安市东京城镇新惠丽食杂店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上述资质证明文件均在有效期限内,该企业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具有食品经营资质。经初步核查后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被投诉人营业厅货架上陈列待售“香辣牛肉面”。香辣牛肉面标签标示如下:商标:康师傅® ;食品名称:香辣牛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04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批号):R20240426 04B,制造商:哈尔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春晖路2号;产地:黑龙江哈尔滨;生产许可证号:SC10723010800226;计4袋。
当场提供康师傅香辣牛肉面供货方宁安市婷婷食品超市《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及购货凭证。其于2024年6月2日购进涉案产品康师傅香辣牛肉面24袋,购进价格2.4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涉案产品于2024年10月25日到达标示保质期,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查明其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数量。鉴于被投诉人正在销售的香辣牛肉面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程序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异地扣押于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涉案食品于2024年10月25日到达标示保质期,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查明其过期后销售数量,现能认定货值金额系投诉人购买的和货架上陈列的计5袋,违法所得投诉人购买1袋售价3元,故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编号202412(DH9923100024121512983)及上传的产品图片、购货凭证及身份证照片1份计7页,证明投诉人于12345平台投诉并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产品购销情况及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4.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宁市监强制〔2024〕23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计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香辣牛肉面4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整(¥3.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叁元整(¥1,003.00元)。
1000.00元
-
2025-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