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田永刚粮食收购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永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C6GDF1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消防巷91号(黑(2018)龙江县不动产权第00030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2号
2024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田永刚粮食收购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电子汽车衡无法提供计量检定证明,也未张贴计量检测部门检定的相关标志,该电子汽车衡用于龙江县田永刚粮食收购部日常结算使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10月26日)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3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上述电子汽车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以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为由对龙江县田永刚粮食收购部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龙江县田永刚粮食收购部于2020年7月22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电子汽车衡主要用于当事人收购粮食进行称重,用于贸易结算。该收购部不清楚每年得申请周期计量检定,故未对上述电子汽车衡进行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龙江县田永刚粮食收购部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的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田永刚粮食收购部有合法营业资质。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田永刚身份。
4.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田永刚粮食收购部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的违法事实的认定。
5.照片两张,证明龙江县田永刚粮食收购部所使用的电子汽车衡的事实。
6.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证明龙江县田永刚粮食收购部所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属强制检定范围。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建议责令龙江县田永刚粮食收购部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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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