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下浒谢丽珠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丽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1MA31WERP27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霞浦县下浒镇下浒街中心街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霞市监处罚〔2023〕3-1001号
经查,当事人日常经营中有从霞浦县荣顺副食品商行处采购牛栏山白酒,2023年3月2日有业务员到当事人店铺推销白酒,因价格较低,当事人通过现金购进1箱共12瓶“牛栏山陈酿白酒42°500ml”,购进价格132元/箱(即每瓶11元),以156元/箱(即每瓶13元)的价格置于店内对外销售。该白酒为透明玻璃瓶装,每瓶500ml,贴有绿色标签;标签上印有黑色的“牛栏山”和红色的“陈酿白酒”字样、中间还有一个红黄色椭圆形商标“ ”,下方印有一个金色牛图案和有关白酒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商信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等,上述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派的福州犇牛酒业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杨连火)鉴定,为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鉴定结论为:“此产品属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酒不是我厂产品”。
截止案发当天,当事人购进的12瓶“牛栏山陈酿白酒42°500ml”被举报人杨连火以156元购买,2023年4月5日我局收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同日当事人主动召回12瓶案涉白酒并退还举报人156元,我局对当事人主动上交的案涉白酒进行扣押。本案货值金额156元,违法所得0元。依据福州犇牛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牛栏山产品价格体系”,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终端供货价为每箱180元(每箱12瓶);当事人购入的涉案白酒每箱132元,明显低于市场供货价格。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5000.00元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