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军兵 | 注册资本:619.6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3172338591XN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正义路兴达小区1号楼5单元2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4
(2025)冀01民终103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1-19
(2024)冀0131民初28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
平山县天桂山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平山县人民法院
3
2021-08-24
(2021)冀0131民初1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左**,肖**,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白**
平山县人民法院
4
2021-08-24
(2021)冀0131民初1469号
追偿权纠纷
王**
左**,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百**,肖**
平山县人民法院
5
2021-08-24
(2021)冀0131民初1466号
劳务合同
付**
左**,肖**,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白**
平山县人民法院
6
2021-08-24
(2021)冀0131民初14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翟**
肖**,张**,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白**
平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23
2019-06-12
(2019)冀民申37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肖**、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3-14
2018-12-26
(2018)冀01民终122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肖**、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10
2014-01-28
(2014)石民四终字第000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大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11-15
2015-12-01
(2015)平法执字第4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平山县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09-20
2016-09-20
(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4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翟**与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08.00元
民事案件
6
2015-07-09
2015-07-09
(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翟**与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4-06-04
2014-06-04
(2013)平民二初字第2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北大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16231.00元
民事案件
8
2014-01-28
2014-01-28
(2014)石民四终字第000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北大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查,平山县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正义路兴达小区1号楼5单元201,2026年1月9日,该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在平山县香榭丽都小区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1、登记证编号:起D冀A01499(24),设备型号:PSHS型3层,设备代码:4D0013156202311001,2、登记证编号:起D冀A01500(24),设备型号:PSHS型3层,设备代码:4D0013156202311002)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冀特QZJJ11202301680、冀特QZJJ11202301830),检验日期2023年11月22日--2023年12月29日,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5年12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51-2023)6.4.2定期检验周期的规定:“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3)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依规停用后重新检验检验合格的年月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流动作业、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等因素而变动。”当事人未能提供2026年定期检验报告,涉嫌存在未进行定期检验而继续使用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行为。
当事人在香榭丽都小区使用未定期检验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结合行政裁量权基准,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50000元)。
50000.00元
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