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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德旺福超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宫淑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3MA0R806X3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河西办振兴社区学府世家小区6-0-132、6-0-11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河西处罚〔2025〕3号
经查,扎兰屯市德旺福超市店成立于2021年08月25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位于扎兰屯市河西办学府世家小区6-0-132、6-0-116。2025年03月05日,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宫淑芹经营的扎兰屯市德旺福超市店进行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店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的1瓶“娃哈哈”营养快线(生产日期:2024年01月19日;保质期9个月)、11袋“周小玲”素酱肉丝(生产日期:2024年08月10日;保质期150天)、1袋“今麦郎”1袋半猪骨白汤面(生产日期:2024年07月06日;保质期至2025年01月05日)截至2025年03月05日检查当日,均超过保质期。经询问,涉案食品“娃哈哈”营养快线,进货价格3.5元/瓶,销售价格4元/瓶、“周小玲”素酱肉丝,进货价格0.4元/袋,销售价格0.5元/袋、“今麦郎”1袋半猪骨白汤面,进货价格2.2元/袋,销售价格2.5元/袋、“周小玲”臭干子进货价格0.3元/袋,销售价格0.5元/袋。当事人在该涉案食品过期后仅销售给投诉人1袋“今麦郎”1袋半猪骨白汤面、1袋“周小玲”素酱肉丝,1袋“周小玲”臭干子。经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愿意赔付投诉人购物货款,投诉人未同意,双方未达成和解,故违法所得为3.5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2.5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30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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