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弘普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仲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MA1MBXRM0T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3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723号
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昆山弘普医院”上发表了名为《埋线减肥的真相:扎哪里?能瘦多少?》的文章, 在文章中出现了“一般情况下,规范治疗1-2个疗程(1个疗程10-15次),多数人可减重3-8斤”等内容。2026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上另发现一篇名为《中医特色 中医适宜技术--小儿推拿中》的文章,文章内容有“通过推拿手法可调节肺脏功能,增强机体免疫力,缓解症状。定期进行推拿按摩,可增强小儿体质,提高免疫力,促进生长发育。”等内容。在文章内存在“联系电话:18114615292、昆山弘普医院”等字样。根据《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发布的文章属于医疗广告,且当事人上述两篇文章内容均出现了保证功效的断言。当事人未提供医疗广告审查文件,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运营是委托昆山市千灯镇连信办公用品经营部负责,当事人提供文章内容,昆山市千灯镇连信办公用品经营部负责排版及发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每篇文章费用100元,因此本案中广告费用共计2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
800.00元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