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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覃塘区多又好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纯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04MA5MF61D7K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村面村石牛屯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烟处[2023]第16号
2023年4月27日9时56分,根据卷烟诚信互助小组成员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吴兴华(20085152025)、李定维(20085152026)等4人,在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村面村石牛屯30号店内依法对“贵港市覃塘区多又好超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50801155161,客户编码:1450080106808,负责人:梁纯祥)进行检查。检查前,我局执法人员均向现场负责人王广勇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在现场负责人王广勇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经现场勘验,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内二楼货物仓库及一楼门口处卷烟展示柜内查获卷烟一批,其品种及数量为:89mm真龙(海韵中支)17条;84mm黄金叶(天叶)3条;84mm黄金叶(金满堂)0.9条;以上卷烟共计3个品种合计20.9条。因现场负责人王广勇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相关合法有效手续及凭证,为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编号为第CQ842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依法将该批烟草专卖品先行登记保存回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梁纯祥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烟草证”)(字号名称:贵港市覃塘区多又好超市;烟草证负责人名字:梁纯祥;许可证号:450801155161;经营地址: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村面村石牛屯30号店内,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经查询卷烟营销系统,梁纯祥的客户编码为:1450080106808。 调查期间,当事人梁纯祥由于在外地忙于生意,委托案发现场负责人王广勇全权负责处理该案相关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根据委托代理人王广勇的供述及后续调查中当事人梁纯祥本人的供述,当事人梁纯祥经营的“贵港市覃塘区多又好超市”日常经营管理、商品进货采购及卷烟订购由当事人梁纯祥委托王广勇全权负责,上述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是王广勇从自己的其它两个便利店中按照零售价格购进,并全部存放于“贵港市覃塘区多又好超市”店内用于销售。其购进的卷烟品种数量和价格为:真龙(软娇子)1条,购进价格为65元/条;真龙(祥云)1条,购进价格为140元/条;真龙(海韵中支)17条,购进价格为400元/条;黄金叶(天叶)3条,购进价格为1000元/条;黄金叶(金满堂)1条,购进价格为110元/条,合计购进5个品种共23条卷烟,购进总额为10115元。截至案发时止,上述卷烟已销售的数量和价格为:真龙(软娇子)1条,销售价格为65元/条;真龙(祥云)1条,销售价格为140元/条;黄金叶(金满堂)0.1条,销售价格为110元/条,共销售3个品种合计2.1条卷烟,违法所得共计216元。当事人梁纯祥与王广勇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我局予以采信。综上所述,该案涉案卷烟购进金额共计10115元(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购销存情况统计表)。 王广勇本人经营的两个便利店均办理有烟草证,其中一个烟草证证号为:450801159111,经营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石卡产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项目工地内王广勇店内, 客户编码为: 1450080162201;另一个烟草证证号为:450801158677,经营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村面村佛子屯王广勇店内, 客户编码为 1450080161763。王广勇经营的上述两个便利店的烟草证信息与该案查获卷烟的激光喷码可以相互印证。因为无证据证实王广勇本人经营的两个便利店存在一次性销售卷烟超50条的行为,故认定王广勇无违法事实。 本案涉案卷烟经抽样送检,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3年5月12日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45230401086)鉴定上述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以上违法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梁纯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1.没收当事人梁纯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所得216元; 2.依法处以当事人梁纯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115元9%的罚款,即:10115×9%=910.3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26.35元上缴国家财政。
910.3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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