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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骄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祥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6MAD3695Y0T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府大道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6〕246号
经查明,奉节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奉节XX公园城等商业和住宅综合小区,并与当事人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其对涉案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按照约定价格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开展具体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为中央公园城商业区域内的入驻商户提供水费、电费代收代缴服务,是中央公园城商业区域内的转供电主体。当事人代收代缴电费服务的流程如下: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每月初依据各个分电表向入驻商户抄表,并制作抄表记录和计算电费,其电费包含有①商户用电电费②损耗分摊③损耗分摊公摊电费。当事人将统计的前述三项电费总和计算出商户应承担的用电电费,并制作《奉节XX年X月能耗报表》,审核后,再由当事人客户部将数据录入缴费系统并纳入《缴费通知单》项目中发送给入驻商户,客户部最后向商户收取电费并开具收款收据。另查明,2019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当事人向中央公园城商业区域内的入驻商户收取:①分电表电费合计13794543.66元(应扣除不在本案物业区域商业用电总表中的电费共计68166.55元)、②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电损金额合计164530.9元,电费公摊金额合计46705.49元、③2020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照明公摊电费合计163142.06元。上述收取电费共计:13794543.66+164530.9+46705.49+163142.06=14168922.11元。期间当事人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合计13532416元。期间尚未缴纳的用电量合计88453度,应扣除1371.02元(88453度0.0155元/度);另有商户尚未向当事人缴纳的公共能耗分摊电费1446.38元;上述两项共计2817.4元多收电费当事人未实际收取,应从违法所得予以扣减。故本案中当事人向上述区域入驻商户多收电费共计为:14168922.11-13532416-68166.55-2817.4=565522.16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警告;2、没收当事人未退款5376.36元;3、并处罚款565522.16元(1倍)。
565522.16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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