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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海洋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310882299B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平西经济区高铁南路1号K栋20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27
(2021)沪0114民初5889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享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
2021-04-20
(2021)沪0114民初5889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享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3
2021-03-18
(2021)青0103民初802号
委托合同纠纷
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
青海藏地九哥实业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09
2023-11-01
(2023)青0223知民初3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山东容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01
2021-06-23
(2021)沪0114民初5889号之一
委托合同纠纷
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享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01
2021-05-07
(2021)沪0114民初5889号
委托合同纠纷
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享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6-28
2021-10-15
(2021)沪0114民初5889号
委托合同纠纷
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享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65984.4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6-28
2021-07-01
(2021)沪0114民初5889号之二
委托合同纠纷
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享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2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6-10
2022-03-23
(2022)沪02民终1421号
委托合同纠纷
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等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4-21
2021-03-18
(2021)青0103民初802号
委托合同纠纷
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与青海藏地九哥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查明,2024年10月10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开展了标签问题约谈工作,要求企业全面排查所有产品的标签问题并进行自查整改,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企业对该问题进行了责令改正;企业虽在市局约谈和区局责令改正后声称已建立标签审核流程,但后续标签问题不断,其所谓的审核管理机制未有效运行,未能确保产品标签符合相关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对“牦牛乳品大礼包”的标签问题开展现场核查,调取相关生产记录、包材进出库票据、标签设计文件、第三方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2025年1月22日将三起移送的涉嫌违法线索并案处理,同时由该企业法人候海洋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企业经理祁继周接受询问调查,并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东)市监限提〔2025〕1号)。 通过对企业经理祁继周的问询调查,以及查阅销售记录、出库单等,其问题标签产品的外包装购进及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产品“牦牛青稞奶芙”,产品外包装正面明显处以特别字体强调“无蔗糖”,其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2项“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要求在配料表中按规定标注“蔗糖”具体含量,根据2022年3月15日实施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9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属于标签瑕疵。该批产品包装共购进18800个,投入使用1160个,7月14日已全部发往青海奶仓优选商贸有限公司,包材库剩余包装17640个; 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产品“牦牛乳品大礼包”,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计算错误,与实际检测数值存在偏差 ;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A.3项的计算要求;该批产品包装共购进10000个,投入使用21袋,21袋单独供给青海央尊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留样1袋,其余20袋已全部售出,剩余包装9100个; 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优飨原味牦牛三角奶酪酥”,配料中标注全脂奶粉、含乳食品基料粉、麦芽糊精、葡萄糖粉、冰糖、黄油、牦牛乳粉≥5%、柠檬酸、L-苹果酸、食用香精。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3.1.2项“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规定,该食品配料表不符合要求。该批产品包装共购进9000个,投入使用31袋,31袋单独供给青海央尊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留样1袋,其余30袋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400元。
1400.00元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3
2
东平安市监罚﹝2025﹞2号
生产销售净含量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
罚款1454。4元
1454.40元
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3
东平安市监处罚〔2025〕2号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6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道路货物运输,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畜牧渔业饲料销售;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2024年8月25日,该公司生产加工了规格型号250克/袋的“央尊”牌老酸奶糖101袋,其中1袋为留样。以4.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10月13日举报人在青海旭美食品有限拼多多开设的店铺购买该公司2024年8 月25日生产的老酸奶糖”共计60袋,规格为(净含量250 克)总花费1081.08元。收到货后,拿在手里觉得重量有点轻,于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产品的净含量进行检查测,检测结果为不符合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标准,属于净含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并以举报信进行了举报。直到2024年12月25日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了50克/袋的“央尊”牌老酸奶糖101袋,1袋留样,以4.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规格型号为250克/袋的“央尊”牌老酸奶糖100包,到2025年1月7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期间共获取非法所得484.8元,该案中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达484.8元。
罚款:人民币1454.4元。
1454.40元
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4
平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5号
2023年2月21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张宇、杨惠宁对位于海东工业园区平西经济区高铁南路1号K栋202的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海东工业园区平西经济区高铁南路1号K栋202;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侯海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310882299B)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二楼走道未设置自动喷水系统,排烟系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4200.00元
海东市平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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