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桐乡市梧枫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志兴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3MA2CYRDF6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42号3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7
(2025)浙0483民初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华桂家具有限公司
桐乡市梧枫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
2025-11-14
(2025)浙0483民初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华桂家具有限公司
桐乡市梧枫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3
2025-09-29
(2025)浙0483民初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华桂家具有限公司
桐乡市梧枫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4
2025-07-02
(2025)浙0483民初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华桂家具有限公司
桐乡市梧枫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5
2025-06-20
(2025)浙0483民初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华桂家具有限公司
桐乡市梧枫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6
2023-11-02
(2023)浙0483民诉前调1359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金莺声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桐乡市梧枫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7
2022-02-22
(2022)浙0483民初430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邹**
桐乡市梧枫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31
2022-03-28
(2022)浙0483民初430号
侵权责任纠纷
邹**、桐乡市梧枫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3﹞190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电话通知投诉人该酒店五一期间要进行空调维修要求其取消订单,该酒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5日并未出现空调故障。共有两位客户取消以288.32元/间价格订购的尊贵双床房,后该酒店以675元/间对外销售,至案发止,当事人以该方式从中获取差价合计773.3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要求客户取消订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的违法行为。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73.36元;2、罚款1826.6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826.64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2
桐卫公罚﹝2023﹞59号
被处罚人:桐乡市梧枫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CYRDF67现已查明:2023年04月19日,桐乡市梧枫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对桐乡市梧枫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600元;
600.00元
桐乡市卫生健康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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