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美琳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C05C4UX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阳街道办事处长坂路15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4〕118号
经查,2024年5月1日,你购进一批食品用于销售,该批食品名称为“原味力诚抗饿小肉枣”,购物小票上标示的名称为“力诚小肉枣系列”,销售单价47.60元/公斤,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0日,保质期为180天。该批由“零食很忙”物流中心配送至你经营场所的原味力诚抗饿小肉枣,未注明购进价格。2024年5月9日向消费者蔡佳佳销售该食品0.325公斤,价款15.47元。2024年5月20日蔡佳佳投诉称,2024年5月19日下午在食用过程中发现一支“有异味,肉肠中有明显变质异物”。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实物,并经你的委托代理人、店长王小青确认,你销售给蔡佳佳的原味力诚抗饿小肉枣确实有1支“感官性状异常”。该批食品至2024年5月20日发现问题时已全部售完,销售金额119元。因你未记录进销单价,没有建立财务账簿,未对该批次食品进行单独核算运营成本,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该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