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合肥市玉泉石油液化气供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厚泉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7627786872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合安路馆驿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09
(2020)皖0123民初2004号
健康权
金*,郭**,金**
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玉泉石油液化气供应站,周**,范**,韩*
肥西县人民法院
2
2020-05-27
(2020)皖0123民初2004号
健康权
金*,郭**,金**
范**,韩*,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合肥市玉泉石油液化气供应站
肥西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肥西市监处罚﹝2026﹞99号
经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中反映的2025年4月26日17:41:25的充装记录为当事人充装的,当事人充装的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当事人充装人员张某某违规将气瓶条码(编号:1827409109)安装在线索材料图片显示的液化丙烷气瓶上,并违规充装了液化石油气。根据交办线索显示该液化丙烷气瓶上的气瓶条码(编号:1827409109)登记的信息为气瓶规格:YSP35.5(15kg),即15kg液化石油气气瓶,登记的充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所属企业:安徽兴耀能源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2月11日,上次检验日期:2025年2月28日,下次检验日期:2029年2月28日。当事人陈述称其在对涉案的液化丙烷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时,没有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对涉案的液化丙烷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填写充装记录,也没有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检查,并填写充装记录,没有检查出厂标志、颜色标记等,也未对瓶内介质确认。当事人称其仅充装过这1次,其违规充装的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140元。 本局收到的“15千克气瓶二维码显示有50千克气瓶充装记录(待核查)”的问题线索经当事人确认,上述3062条充装记录均是当事人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22日的液化石油气的充装记录。当事人陈述称上述15千克气瓶充装后重量异常问题,主要是由于二维码重复利用时信息未对应变更以及新建档时系统默认规格型号未按真实的空瓶重量变更所致,这些气瓶二维码对应实瓶均为50千克规格的气瓶。上述3062条充装记录实际上充装的是空瓶重量为50kg左右的气瓶,但因为建档没有仔细核对修改原始气瓶重量数据,所以扫码显示的是15kg规格的气瓶。当事人陈述称因为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加上充装系统的不完善,导致当事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22日期间对上述的3062瓶次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充装前(后)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气瓶充装过程中也未逐只进行检查,并填写充装记录。 另查,当事人曾因未按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被本局于2025年2月11日行政处罚120000元(肥西市监处罚〔2025〕52号)。 案发后,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说明整改情况。
1;罚款壹拾叁万元。
130000.00元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2
肥西市监处罚﹝2025﹞52号
当事人陈述称其收集自有产权的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脱落的气瓶条码,并将气瓶档案中生产日期、下检日期等相关信息修改后,用于充装两种不符合气瓶充装规范的气瓶:一种是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即不是以合肥市玉泉石油液化气供应站或者安徽兴耀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是以其他使用单位名义办理了使用登记的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当事人陈述称其与其他使用单位签订了《肥西县液化石油气钢瓶托管协议》,原则上只要签订了《肥西县液化石油气钢瓶托管协议》的气瓶,当事人都会为其赋予站内的气瓶条码接入气瓶管理系统内统一管理,充装时直接使用扫码枪扫赋予的站内气瓶条码即可完成液化气充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部分的操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存在部分签订了《肥西县液化石油气钢瓶托管协议》的气瓶未赋予气瓶条码采取扫口袋码的方式充装液化气。另外一种是无气瓶条码的气瓶,当事人陈述称是指一些零散的气瓶,这些往往都是外地的用户带回来的,这类气瓶登记的使用单位不是合肥市玉泉石油液化气供应站或者安徽兴耀能源有限公司,但因为操作人员操作不规范,且这些来充装的用户也不愿意签订《肥西县液化石油气钢瓶托管协议》,所以当事人就没有与这些用户签订《肥西县液化石油气钢瓶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充装工查验了气瓶的检验有效期,只要气瓶在检验有效期内且无其它异常情况的(是指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就扫站内收集的口袋码直接给上述未签订《肥西县液化石油气钢瓶托管协议》的气瓶充装液化气。当事人陈述其从2024年6月10日开始使用上述气瓶条码违规开展834瓶次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直至2024年7月10日被本局查获。 当事人陈述称其共充装4种规格的气瓶,分别为5kg、10kg、15kg和50kg,其中,显示充装后总重为10.5kg的气瓶(目前已经停止充装)实际充装的为5kg气瓶,合计充装了2瓶,5kg气瓶的充装的零售价格为30元/瓶,无批发价格,合计销售金额60元;其中显示充装后总重21kg-22.4kg的实际充装的为10kg气瓶,合计充装12瓶,10kg气瓶充装的零售价格为80元/瓶,批发价格为56元/瓶,实际以批发价销售,合计销售金额672元;其中显示充装后总重27.5kg-39kg的实际充装的为15kg气瓶,合计充装529瓶,15kg气瓶充装的零售价格为120元/瓶,批发价格为84元/瓶,实际以批发价销售,合计销售金额44436元;其中显示充装后总重54-106kg实际充装的为50kg气瓶,充装的费用是按照实际充装重量(充装后的总重-50)乘以单价5.6元/kg来计算的,经计算共291条充装记录,充装合计销售金额32356.24元。即当事人合计违法充装的气瓶的销售金额为77524.24元,违法所得77524.24元。 2025年1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说明整改情况。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20000元。
120000.00元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