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晓峰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晓峰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1MA1X2U5Q6F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常熟市董浜镇安庆路9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市监处罚〔2025〕X0042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0日购进1辆型号为TDT180-1Z的“欧派”品牌电动自行车,进价1950元/辆(含车架、充电器、电瓶),并置于当事人开设在常熟市董浜镇安庆路98-1号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上述电动车已于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21日检查前销售,该电动车被交警部门执法时检查发现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1.5尺寸限值规定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据当事人陈述,其为了便于销售,花费30元从市场自行购进1个加长坐垫,对上述电动自行车改装了坐垫,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远大于350mm,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17761-2024的规定。至2025年11月21日案发,上述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已经销售出去,经与当事人确认,上述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是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故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当事人销售的改装电动自行车成本为1980元,故违法所得为2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2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