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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国舜黄金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国锋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BM8ACK8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建设街社区东风路126附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珠宝首饰零售。 2023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其经营场所外墙张贴有促销活动宣传海报,活动内容为“幸福婚嫁,购珠宝买三金送一金,满额再送婚庆四件套”“按克黄金免费戴 郑重承诺:一年内全额退款”。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买三金送一金”活动为七夕促销活动,案发时活动已结束,“购珠宝买三金送一金”的活动内容为:购买3种标价类珠宝首饰,赠送一条标价为666元的标价类金项链,同时可获赠婚庆四件套。“按克黄金免费戴”活动内容为:在店内购买按克黄金产品,购买满1个月不超过1年可无理由退货。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开展上述促销活动的活动台账。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拆除上述宣传海报。
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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