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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昊天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道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E7QXG7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宝丰镇侯家湾村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87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开始在竹山县宝丰镇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上述证照均合法有效。 现已查明,执法人员2026年5月20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当事人店内未配备灭蚊灯;2.当事人店内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穿戴工作衣帽;3.厨房操作间未配备带盖垃圾桶,操作台上储存调味料的容器外壁脏污、未保持清洁,油烟机上油污未及时清理;4.食材储藏冷柜中储存食品生的香肠与熟的豆干混放、玉米与腊肉混放,未做到食材生、熟、荤、素分开存放。上述情况经当事人现场已确认,属实无误。 另查明,本局于2026年3月24日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竹山市监责改〔2026〕465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竹市监当罚〔2026〕465号),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3月27日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防止食品原辅材料在存放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防蝇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防止食品原辅材料在存放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的违法行为及未配备符合要求的防蝇设施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3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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