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239085966J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旺道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1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
2022-12-12
(2022)津0110民初1095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四方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3
2022-03-11
(2021)津02民终10445号
不当得利纠纷
王**
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3-11
(2021)津02民终1044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9-06
(2021)津0110民初7077号
劳动争议
张**
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6
2021-09-06
(2021)津0110民初7077号
劳动争议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7
2021-05-07
不当得利纠纷
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
王**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8
2021-04-01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
王**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9
2020-11-18
(2020)津0105民初75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0-11-18
(2020)津0105民初75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5-14
(2013)津高民再字第000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天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茂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
2013-06-0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天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茂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0
2021-09-22
(2021)津0110民初7077号
劳动争议
张**、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30
2020-11-04
(2020)津0105民初75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71555.00元
民事案件
3
2016-10-31
2016-10-31
(2016)津0110民初594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楚**与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09-12
2016-09-12
(2016)津0110民初4570号
劳动争议
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755.00元
民事案件
5
2016-09-12
2016-09-12
(2016)津0110民初4570号
劳动争议
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755.00元
民事案件
6
2013-01-25
2013-01-25
(2013)民抗字第4号
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天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茂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3-01-25
2013-01-25
(2013)民抗字第4号
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天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茂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丽食罚﹝2024﹞1号
当事人2024年8月3日、2024年8月19日生产经营的“熏肉火腿”(执行标准为GB/T20711熏煮火腿质量通则)产品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钠盐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在复检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10月22日我局委托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被抽检不合格的两批次“熏肉火腿”产品留样进行了抽样检验,按照GB2760-2014标准要求,经检验,该两批次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符合肉灌肠类要求。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上述两批次产品实际为肉灌肠类,执行标准为Q/08A1704S肉淀粉肠,由于该公司在生产该两批次产品时库管人员工作失误,误将停止使用的标准为GB/T20711产品标签出库交付使用,造成产品标签粘贴错误,导致该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现象的发生。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共计460公斤,出厂检验用4根及留样各用5根,净含量为计量销售,实际销售数量450公斤,销售价为,15。8元/公斤,成本价为14。8元/公斤。货值金额7110元,违法所得45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构成要件。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