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22726775905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山市靖宇县能源路北侧靖宇乡村振兴产业园综合办公楼第3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7
(2025)吉0622民初62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靖宇县人民法院
2
2025-07-17
(2025)吉0622民初628号
供用电合同纠纷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靖宇县荣兴包装有限公司
靖宇县人民法院
3
2025-07-16
(2025)吉0622民初62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靖宇县人民法院
4
2025-04-18
(2025)吉0622民初21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王**
靖宇县人民法院
5
2025-04-09
(2025)吉0622民初165号
供用电合同纠纷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靖宇县盛源参茸土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靖宇县人民法院
6
2024-11-13
(2024)吉06民终805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葛**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9-13
(2024)吉0622民初84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靖宇县人民法院
8
2024-09-12
(2024)吉0622民初637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葛**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靖宇县人民法院
9
2024-09-04
(2024)吉0622民初637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葛**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靖宇县人民法院
10
2024-08-05
(2024)吉0622民初694号
供用电合同纠纷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吉林省诚悦配餐服务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靖宇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8
(2024)吉0622民初694 号
供用电合同纠纷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吉林省诚悦配餐服务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裁判文书
靖宇县人民法院
2
2024-06-15
供用电合同纠纷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吉林省诚悦配餐服务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靖宇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1
2023-03-23
(2023)吉0622民初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车**、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94.43元
民事案件
2
2020-04-03
2020-03-25
(2020)吉06民终4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与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3
2019-10-10
(2019)吉0622民初62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书
955472.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5-08
2018-12-20
(2018)吉0622民初303号之一
消除危险纠纷
张**与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合同、财产损害赔偿、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2-28
2019-02-20
(2019)吉06民终6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与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2-27
2019-02-13
(2019)吉0622民初2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与中民康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第三人宋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1-01
2018-10-05
(2017)吉0622执551号
供用电合同纠纷
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与靖宇县丹鼎矿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0-24
2018-09-25
(2018)吉0622民初210号
靖宇县景山镇兴隆村民委员与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06-27
2017-12-28
(2017)吉0622民初6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与张**不当得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853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5-15
2018-05-10
(2018)吉0622民初367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靖宇县宏业供热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5〕43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经查:
1、举报人李国所居住电表客户编号为1400094831,客户名称为:李怡达电锅炉。截止2025年5月,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计量起码数为20499度,用户李怡达电锅炉实际表数为12995度。计费电量差为7504度。
2、用户李怡达电锅炉2025年1月计费电量为1684度,电费为777.3元;2025年2月计费电量为1500度,电费为862.5元;2025年3月计费电量为1100度,电费为458.76元;2025年4月计费电量为1433度,电费为646.47元;2025年5月计费电量为1787度,电费为802.53元;2025年1月至5月,计费电量合计7504度,电费合计3547.56元。
上述违法收费涉案金额总计3547.56元。多收价款3547.56元。
3、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已于2025年9月26日履行签批手续,通过营销系统向省公司营销管理部提交退费申请,所有手续履行完毕后,已于2025年9月28日9时10分将多收电费3547.56元返还到李怡达缴费账户中。
2025年9月28日,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消费者李国关于“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未按计量标准收费,从2025年1月至5月家用电锅炉累计多收七千余度电量电费”的举报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调取该公司营销系统,客户名称为李怡达电锅炉的发行表数与用户实际电表表码数据不符,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存在未按照实际用电量收取电费的行为。经查:1、举报人李国所居住电表客户编号为1400094831,客户名称为:李怡达电锅炉。截止2025年5月,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计量起码数为20499度,用户李怡达电锅炉实际表数为12995度。计费电量差为7504度。2、用户李怡达电锅炉2025年1月计费电量为1684度,电费为777.3元;2025年2月计费电量为1500度,电费为862.5元;2025年3月计费电量为1100度,电费为458.76元;2025年4月计费电量为1433度,电费为646.47元;2025年5月计费电量为1787度,电费为802.53元;2025年1月至5月,计费电量合计7504度,电费合计3547.56元。上述违法收费涉案金额总计3547.56元。多收价款3547.56元。3、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26日履行签批手续,通过营销系统向省公司营销管理部提交退费申请,所有手续履行完毕后,已于2025年9月28日9时10分将多收电费3547.56元返还到李怡达缴费账户中。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违法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按照一般情节裁量较为适宜。应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十一节序号第320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决定处罚如下:处违法所得3547.56元的0.2倍罚款709.51元。
709.51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2
靖自﹝林﹞罚决字﹝2025﹞第001号
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建设塔基,面积389平方米
1、责令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2025年7月2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325㎡×(15+10)元/㎡+64㎡×(4.5+10)元/㎡]×1倍=9053元
9053.00元
靖宇县自然资源局(靖宇县林业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