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航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玉梅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81090594219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岳家川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66号
现查明,涉案的“大吉大利”组合烟花是当事人2025年9月20日从浏阳市山枣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共采购146箱,采购单价80元/箱,采购总金额11680元。采购时当事人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采购合同、进货票据,因该批次产品已经停产,厂家未能提供检验报告,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销售单位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在未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依然购销了涉案产品。
? 另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9月28日开始对外销售该批涉案烟花,销售单价108~120元/箱不等(具体数据见销售单据),截至案发已全部售罄,无库存。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我局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销售单明细表,确认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16228元。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之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当事人销售的146箱不合格烟花所获利润,共计4548元(销售总金额-购进总金额:16228元-11680元=4548元)。
? 本局执法人员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湖北省经营主体登记系统立案信息,未见当事人2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本局执法人员已通过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将涉案烟花制造商(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移交至制造商(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销售单位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之规定,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48元;2.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35456元。
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综合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548元;
3.罚款 32456元。
67912.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