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建民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建民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30MA35HUCB85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黄花镇黄花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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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彭市监商处罚〔2023〕8号
2023年3月27日,本局接“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及“芬迪有限公司(FENDI S.R.L.)”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千里路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涉嫌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及芬迪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经核查代理人相关授权许可及商标权益证明后,本局于当日前往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彭泽县黄花小微创业园10栋进行核查。在当事人位于10栋的三楼车间、五楼顶层以及位于11栋一楼的仓库内发现大量捆扎成堆的各色男式平角内裤(又称“半裤”),该内裤松紧带处均纹绣有“”英文字样,内标上附着有“”图案。本局同时在现场发现大量附着有“”字样的松紧带辅料,以及印制有“”“”图案的内标和“”“”“”“”“”等字样、图案标示的纸卡(包装盒),但未发现“LV”男式平角内裤成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商标权益人的许可,亦未提供上述内裤及其辅料的合法来源。本局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朱建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账目账册,同时为防止证据灭失,本局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制作并交付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彭市监商强〔2023〕8号)及《财务清单》(彭市监商财清〔2023〕8号),同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益及救济途径。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彭市监商提通字〔2023〕8号),截止4月3日当事人提供了相关布料、内标、纸卡、松紧带等原辅料的购进单据、微信聊天记录、过磅单据、付款记录以及水电费、租金管理费、工人工资、其他品牌平角内裤购销合同等打印件材料,但仍未能提供商标权益人许可、加工协议等证明材料。
2023年4月10日,商标权益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及“芬迪有限公司”分别出具鉴定报告,证实2023年3月27日在当事人现场查扣的相关物品均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同时“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出具第240993号注册商标(国际分类:16)“”以及第241026号注册商标(国际分类:16)“”证明;“芬迪有限公司”出具第G1130243号注册商标(国际分类:25)“”及第G1129982号注册商标(国际分类:25)“”证明。两商标权益人未就正品商品价格出具证明。
2023年4月21日,本局就该案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进行询问调查。
2023年4月25日,本局委托彭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当事人现场查获的“FENDI”牌男式平角内裤的市场生产成本价格作出认定。同时因委托价格认定,4月25日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延长扣押措施。2023年5月12日,彭泽县发展改革委就委托协助事项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自2016年大学毕业后返乡创办彭泽县建民服饰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生产、销售业务。日常以生产哈衣、爬衣等服饰为主。后受疫情影响,遂从浙江湖州南浔库存市场、广东中山碎步市场分别购买随机品牌的杂库存布料尾料及内标、纸卡等相关辅料生产内裤(半裤)、背心、T恤等服饰。购进价格分别为:松紧带6-6.8元/公斤不等、内标5元/公斤、纸卡(纸卡碎步内标打包销售价)0.9元/公斤、内裤布料8-15元/公斤不等。因布料通用且内标、纸卡为随机购买,当事人未能就购进数量予以汇总确认。截止2023年3月27日,本局接举报前往当事人住所核查,现场共查获“FENDI”牌各色男式平角内裤14913条、松紧带417条、内标78000个、纸卡(包装盒)472个,“LV”牌内标26000个、纸卡(包装盒)10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3464.32元
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