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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津县津城供排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红宝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321682748664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友谊峰北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6
(2024)新4321民初140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李**
布尔津县津城供排水有限公司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勒泰市监处罚(2025)4号
经查证,该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销售水卡情况,通过查看进货台账、销售系统、收据和记账凭证,对该公司会计、出纳进行询问,统计出该公司累计办理水卡补卡454张,售价均为20元/张,合计9080元,成本进价为15元/张,合计多收差价款2270元。依据《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文件规定:“第八条 ……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时查看该公司向终端用户销售多种规格水表情况,通过查看水表销售系统、收据和记账凭证,对该公司总经理和出纳进行了询问,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30日共销售282块水表,金额共计302018元。依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规定:“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6号文件规定:“一、清理规范供水环节收费(一)……严禁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命令722号(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当事人高于成本价收取水补卡费和违规向终端用户收取水表计量装置费 共计30428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 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还违法所得304288元,已退还222876元,到期未退还81412元,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到期未退款的81412元(捌万壹仟肆佰壹拾贰元)
81412.00元
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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