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同造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俊杰 | 注册资本:657.576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7MA3885LC9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和谐大道金峰物流园8号四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医保处字﹝2025﹞第12号
金溪同造血液透析中心存在过度检查、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5倍的行政罚款3920元。
3920.00元
金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5-08-07
2
金医保罚﹝2025﹞06号
金溪同造血液透析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倍的行政罚款3920元。
3920.00元
金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5-02-13
3
金市监药处罚〔2024〕4号
当事人使用的硫酸亚铁片经检验“溶出度”项目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的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的硫酸亚铁片经检验“溶出度”项目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的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
129000.00元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4
金医保罚﹝2024﹞07号
金溪同造血液透析中心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倍的行政罚款97629.19元。
97629.19元
金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4-12-05
5
金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0号
金溪同造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2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消限字〔2024〕第0013号)、黄某某的自行书写材料、现场照片4张、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金溪同造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2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消限字〔2024〕第0013号)、黄某某的自行书写材料、现场照片4张、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金溪同造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金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24
6
金医保罚﹝2023﹞10号
金溪同造血液透析中心存在虚记收费违规问题
对虚记收费项目涉及医保基金15899.04元,处予2倍行政罚款计31798.08元。
31798.08元
金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