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喀什恩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启英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1328863547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广州新城10号地块大卖场3、大卖场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103号
你单位2018年至2019年期间,取得鹰潭卓逸货物配载部开具的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600172130,发票号码为01661650-01661663、01649833、01649835-01649842、01649844-01649866)与实际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3,811,818.17元,税额为381,181.83元,价税合计4,193,000.00元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实: 证据1:喀什恩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身份证复印件等基础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基础信息。 证据2:喀什恩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加工合同、发货单、运输发票、2018-2019年运费统计表、银行电子回单、货物运输合同,法人黄启英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发票的违法事实。 证据3:鹰潭卓逸货物配载部走逃失联证明、讯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鹰税稽处〔2025〕36号、《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赣0602刑初77号用于证明你单位发票的违法事实。 证据4:喀什恩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账户(账号:146101511010000152)、乌鲁木齐银行账户(账号:00000200501100725177992023)2018-2019年度银行流水,鹰潭卓逸货物配载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506212009200051845)2018-2019年度银行流水,蔡景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12261506000613021)2018-2019年度银行流水,郭淑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1750954178314)2018-2019年度银行流水、熊灵玲中国银行账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