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东生 | 注册资本:3.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MA170JCR4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柳杨街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7
(2024)吉0184民初34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林西村四屯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2
2024-07-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林西村四屯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3
2023-02-23
(2023)吉0184民初69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陶**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4
2022-12-15
(2022)吉01民终639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陶**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10-27
(2022)吉01民终639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陶**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6-13
(2022)吉0184民初40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陶**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7
2022-05-13
(2022)吉0184民初40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陶**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8
2022-02-24
(2022)吉0184民初40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陶**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9
2022-01-28
(2022)吉0184民初40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陶**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10
2021-10-26
(2021)吉0184民初4382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陶**
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2
2022-03-09
(2022)吉0184民初40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18
2022-05-25
(2022)吉01民终132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陶**、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2
2021-06-08
(2021)吉01民终203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68534.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258号
2021年当事人在未实际参与黑林子镇林西村千村示范工程施工的情况下,将营业执照出借给他人用于该工程的工程验收、结算评审和工程款结算,并从该工程款中先后共扣除1.2601万元,后当事人为此工程陆续缴纳了3075.8元的税款,分别是开发票的1%税点:915.91元、990.1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缴税406.49元;企业所得税763.3元。违法所得总计9525.2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1年当事人在未实际参与黑林子镇林西村千村示范工程施工的情况下,将营业执照出借给他人用于该工程的工程验收、结算评审和工程款结算,并从该工程款中先后共扣除1.2601万元,后当事人为此工程陆续缴纳了3075.8元的税款,分别是开发票的1%税点:915.91元、990.1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缴税406.49元;企业所得税763.3元。违法所得总计9525.2元。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补充证据,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对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节 适用市场准入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30,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违法程度:【一般】,判断标准: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或者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裁量。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525.2元;
2、处罚款31000.00元。
罚没合计:40525.2元
31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