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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睿瀚摩托车销售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煜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122MADPAFLE7W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丰泰大厦119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监罚〔2025〕91号
经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0月8日联合国家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规定,实施日期为2024年11月1日,电动自行车销售必须同时满足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和《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只标注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能满足《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和《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证明材料。销售的锂离子电池通过微信扫追溯码显示该电池型号未满足GB43854-2024要求。当事人销售的“九号”牌电动自行车和锂离子电池是2024年7月份从九号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电动自行车的购进价为1200元,销售价为1899元,实际未销售。锂离子电池的购进价为450元。电动自行车和锂离子电池的货值金额为2850元,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未售出电动自行车和锂离子电池,未获取利润,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承认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九号”牌电动自行车和锂离子电池的的行为。
对陇西县睿瀚摩托车销售商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 1.罚款:金额57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九号”牌电动自行车2辆,锂离子电池1组。 ;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5700元,大写伍仟柒佰元整。
5700.00元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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