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硖石街道孙琦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丽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1MABNL3UK5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河东路6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3〕1298号
2023年8月26日,当事人销售咸肉松味面包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1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3.5元。因当事人无进货销售相关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咸肉松味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1日,保质期90天)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证照,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咸肉松味面包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无法提供咸肉松味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1日,保质期90天)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证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未查验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证照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警告。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