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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福泉茶都米记茶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米艳丽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5MA14JMXX6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二道区东盛大街1000号福泉茶都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不罚〔2023〕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12日在广东广盛昌茶业有限公司购进“岁月广盛昌寿眉(紧压白茶)”(净含量:350g)9饼(供货商另赠送1饼用于品尝),购进单价是546元/饼,共计4914元。当事人现场提供广东广盛昌茶业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当事人分别于6月2日、6月9日销售“岁月广盛昌寿眉”共9饼,销售单价是780元,共计7020元。违法所得2106元。 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岁月广盛昌寿眉(紧压白茶)”从外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执行标准等判断属预包装食品,依法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的规定,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为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涉案白茶实际生产日期为2017年底,而标注的生产日期为原材料采摘日期(2013年)、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该标准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涉案白茶标注的生产日期先于标注的执行标准发布日期,非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二道区福泉茶都米记茶坊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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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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