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锅圈岩乡美佳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冀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HCCB60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纳雍县锅圈岩乡马场村马场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3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具有合法市场主体资格;2、当事人经营者具有合法身份;3、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0元(不足一万元);4、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5、当事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三年内二次违法;6、当事人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5MA6HCCB60P)、《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205250068101)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曾冀军、委托代理人郭大亮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门营业以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摆放有超过保质期待售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366号)及《财物清单》〔2024〕366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具体情况以及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登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图片各一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摆放有超过保质期待售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对当事人经营者的委托代理人郭大亮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食品货值金额为140元(不足一万元)、同时因当事人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七:《食品召回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依法查获后主动开展食品召回工作、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证据八: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贵州)查询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屏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三年内二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的委托代理人郭大亮签字(按手印)确认,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的证据。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