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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飞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0588903681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临汾市古县古阳镇相力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8-06
(2021)晋1025民初328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
古县人民法院
3
2021-05-11
(2021)晋1025民初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国辰管道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
古县人民法院
4
2021-02-24
(2021)晋10民终288号
劳动争议纠纷
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
张*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2-23
(2020)晋1025民初563号
劳动争议
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
张*
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人民法院
6
2020-12-23
(2020)晋1025民初562号
劳动争议
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
元**
古县人民法院
7
2020-12-23
(2020)晋1025民初563号
劳动争议
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
千**
古县人民法院
8
2019-11-14
(2019)晋1025民初730号
劳动争议纠纷
王**
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雨光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古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3
2020-12-23
(2020)晋1025民初563号
劳动争议
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70151.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28
2021-05-27
(2021)晋1025执141号之二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亓**与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58198.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5-28
2021-05-27
(2021)晋1025执138号之三
民事案件执行
张*与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71676.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5-28
2021-05-27
(2021)晋1025执142号之二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田**与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33672.85元
执行案件
5
2021-04-30
2021-03-03
(2021)晋10民终290号
劳动争议
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与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30
2021-03-02
(2021)晋10民终288号
劳动争议
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4-30
2020-12-23
(2020)晋1025民初562号
劳动争议
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与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9756.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4-30
2021-04-13
(2021)晋1025执138号之一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张*与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71676.00元
执行案件
9
2021-04-30
2021-04-21
(2021)晋1025执141号之一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亓**与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58198.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1-04-30
2021-04-21
(2021)晋1025执142号之一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田**与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33672.85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税稽罚﹝2025﹞25号
山西古县西山登福康煤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对少缴税款187115.9元的行为处以偷税数额50%的罚款93557.95元
93557.95元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4
2
古县市监处﹝2023﹞19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5.0万元;
50000.00元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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