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康祥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国仁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J8YQ34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盛锦路新家园1、2、7幢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16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沿街商户,于2026年1月19日擅自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路*家园*、*、*幢*室门口台阶上摆放腊肠、橘子、萝卜等食品进行展示销售,经皮尺测量,店外经营面积为3.5平方米。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元整(¥130.00)
13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26
2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23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沿街商户,于2025年10月27日擅自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康兴路新家园*、*、*幢*室门口台阶上摆放苹果、西红柿、鱼干、豆皮等食品进行展示销售,经皮尺测量,店外经营面积为1.12平方米。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1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20
3
温鹿双屿办罚决字﹝2025﹞第00004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20日8时50分,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盛锦路新家园*、*、*幢*室门口人行道上摆放两架平板车,经皮尺测量,大平板车长1.5米,宽1.2米,小平板车长1.25米,宽0.8米,占道面积共计2.8平方米。行政处罚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8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
2025-05-28
4
温鹿双屿办罚决字﹝2025﹞第00001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沿街商户,于2025年2月13日擅自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路*家园*、*、*幢*室门口台阶上摆放青豆、蚕豆、咸菜等蔬菜进行展示售卖,经皮尺测量,店外经营面积为2平方米。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1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
2025-02-19
5
温鹿双屿办罚决字﹝2024﹞第000145号
当事人温州市康祥超市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路*家园*、*、*幢*室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00)。
25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
2024-10-12
6
温鹿双屿办罚决字﹝2024﹞第00010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路*家园*、*、*幢*室门口台阶上实施了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经测量,店外经营面积为4平方米。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650.00)
65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